为规范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近日,出台了《泰州市审计局审计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办法》,并立即生效。
一是明确了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办法》规定,审计整改督查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中处理处罚事项的执行情况;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以及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财税机关及其他主管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有关部门对审计提请协助执行事项、申请强制执行事项、提请给予处分事项等的处理、落实情况;上级领导对审计综合报告、专题报告、审计要情等批转有关部门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是落实了整改督查工作责任。《办法》明确各处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处室审结项目实施审计整改督查,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回访。要求各处室每年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填报《审计项目整改督查情况表》,提交半年审计项目整改检查情况报告。明确法规处负责全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督办、汇总和报告工作。
三是强化了对督查工作的考核。《办法》要求各处室切实提高督查意识,将审计整改纳入审计项目实施过程的重要内容,明确了没有整改成果的审计项目就不是完整的审计项目,并将整改督办工作纳入考核内容,由局人事教育处负责做好与审计整改督查相关的考核工作,定期进行考核通报。
四是确立了整改不到位事项的处理原则。《办法》规定,对部分被审计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延迟执行审计决定的,可制发《责令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限期执行;对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以审计局名义提请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人事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审计整改不力和不按时报送处理结果的部门(单位),局办公室可以审计局名义提请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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