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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审计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1-11-28信息来源:市审计学会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泰州市审计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市及各县级市(区)国家审计机构、全市性的行业审计学会、从事审计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领域的学者、专家和理论研究工作者及有关人士自愿参加的学术性、专业性、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审计工作重点,组织和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审计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我市审计事业的发展,为“推进富民强市、建设美好泰州”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民政局、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泰州市海陵南路3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活动;

    (二)举办审计及相关领域的专题研讨班、理论讲座、专题报告会,研究介绍国内外先进审计经验,培养审计人员,提高专业素质;

    (三)开展审计咨询服务工作,普及审计知识;

    (四)征求和反映会员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市及各县级市(区)国家审计机构、审计学会、从事审计研究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审计及相关领域知名人士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历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或由本会邀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和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审计系统和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资历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并按要求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任何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市社科联、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需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审计局审查并由市社科联、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本会秘书长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市审计局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市审计局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市审计局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市审计局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审计局审查同意并报市社科联、市民政局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审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审计局及市社科联、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市审计局和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2月25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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